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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場費、兌瓶蓋費、上架費、返點等層出不窮,酒水行業(yè)的利益鏈一直潛藏在眾目睽睽之下,一直存在著一條畸形利益鏈條。
其中因為進場費應運而生的就有酒水掮客。在一些酒店采購酒水過程中,酒店或酒吧將所有酒水的供貨權通過競價招標的形式包給外界的競標人,再由競標者充當“酒水掮客”去組織貨源,這種做法將經營風險都轉嫁給“酒水掮客”和供貨商,穩(wěn)賺不賠。而供貨商也看中了這個市場,想借此保證自己的商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酒水掮客”也利用承包過來的資源,壟斷經營賺錢。而供貨商也看中了這個市場,想借此保證自己的商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因為有酒水掮客的存在,大多數高檔酒店的酒水價格異常高昂。一瓶在市場上只需要五六十一瓶的酒到了酒店搖身一變就會身價翻番。甚至有些酒吧所賣的酒水根本就是假酒、劣質酒。
盡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但是,規(guī)定終歸只是規(guī)定,在實際應用中,往往落不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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